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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实务操作与发票管理李伟锋税务新规详解及税务实操大全》[51M]百度网盘|亲测有效|pdf下载
  • 增值税实务操作与发票管理李伟锋税务新规详解及税务实操大全

  • 出版社:蓝墨水图书专营店
  • 出版时间:2017-09
  • 热度:11168
  • 上架时间:2024-06-30 09:38:03
  • 价格: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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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书名: 增值税实务操作与发票管理

定价: 138.00元

ISBN编号: 9787111641032

是否是套装: 否

出版社名称: 机械工业出版社

新税率 新政策 新案例 新解读

本书内容按增值税要素、征收管理、发票管理进行分类,突出时效性、延续性、准确性与工具性四大特色。时效性体现在对增值税政策规定做了大量的增补,让读者及时掌握*新*全的政策规定;延续性体现在将现行政策编在前,失效或废止政策编在后,便于读者了解政策的变化历程和来龙去脉;准确性体现在摘编内容以原文为主,力求内容准确无误,对个别政策作了相应知识点的拓展,并标注出相应的出处,不影响读者的判断;工具性体现在将引用文件的发布日期和文号列明,并将目录尽可能地详细列示,便于作为工具书更快捷地查阅。同时,对重点难点政策作了解析和延伸知识的拓展介绍。全书目录方便检索、法规*新*全,重点难点解析到位,可供企业纳税人和税务系统从业人员作为案头工具书备查备用。


《实务篇》30

第一章纳税人31

1.1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31

1.1.1  纳税人的一般规定31

1.1.2  纳税人的其他规定32

1.1.2.1  承包、承租经营纳税人的确定32

1.1.2.2  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人33

1.1.2.3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34

1.1.2.4  资管产品运营的纳税人34

1.1.3  扣缴义务人35

1.1.3.1  扣缴义务人的一般规定35

1.1.3.2  扣缴义务人的其他规定36

1.2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37

1.2.1  增值税纳税人分类37

1.2.1.1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37

1.2.1.2  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38

1.2.1.3  超过标准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后果38

1.2.1.4  超过标准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情形39

1.2.1.5  未超过标准也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41

1.2.1.6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41

1.2.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5

1.2.2.1  一般纳税人的登记管理45

1.2.2.2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46

1.2.2.3  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的特殊规定48

第二章征税范围52

2.1  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52

2.2  销售货物53

2.2.1  销售货物的界定53

2.2.2  境内的界定53

2.2.3  视同销售货物54

2.2.3.1  代销业务视同销售54

2.2.3.2  企业机构间移送货物视同销售55

2.2.3.3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57

2.2.3.4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或利润分配57

2.2.3.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58

2.2.4  销售货物的其他规定60

2.2.4.1  销售罚没物品60

2.2.4.2  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60

2.2.4.3  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60

2.2.4.4  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61

2.3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62

2.3.1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界定62

2.3.2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界定62

2.3.3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其他规定62

2.3.3.1  经销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属于修理修配劳务62

2.3.3.2  电力调压并网服务费属于加工劳务63

2.4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63

2.4.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界定63

2.4.2  有偿的界定64

2.4.3  境内的界定65

2.4.4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具体范围68

2.4.4.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68

2.4.4.2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其他规定78

2.4.5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82

2.4.5.1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基本规定82

2.4.5.2  出租不动产合同约定的免租期不视同销售83

2.5  进口货物83

2.6  不征收增值税的行为83

2.6.1  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的工本费收入83

2.6.2  供电企业收取的供电工程补贴84

2.6.3  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84

2.6.4  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85

2.6.5  资产重组中的资产转让行为85

2.6.5.1  资产重组中的货物转让行为85

2.6.5.2  资产重组中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86

2.6.6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87

2.6.7  党费、团费、会费87

2.6.8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投资收益88

2.6.9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88

2.6.10  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88

2.6.11  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89

2.6.12  符合条件的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89

2.6.13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89

2.6.14  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90

2.6.15  销售多用途卡或者接受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90

2.6.16  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非经营活动90

2.6.17  其他不征收增值税项目91

2.6.18  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水源开发费92

2.6.19  营改增后电信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92

2.6.20  营改增前电信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92

第三章税率、征收率及预征率94

3.1  税率94

3.1.1  税率基本规定的调整94

3.1.1.1  2018年4月30日前为17%、13%、11%、6%94

3.1.1.2  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为16%、10%、6%96

3.1.1.2  2019年4月1日后为13%、9%、6%96

3.1.2  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97

3.1.2.1  适用13%税率的货物97

3.1.2.2  适用9%税率的货物103

3.1.2.3  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113

3.1.3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适用税率113

3.1.4  营改增项目的适用税率113

3.1.4.1  适用13%税率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13

3.1.4.2  适用9%税率的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114

3.1.4.3  适用6%税率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114

3.2  征收率115

3.2.1  征收率的基本规定115

3.2.2  适用3%征收率的货物116

3.2.2.1  一般纳税人固定业户临时外省、市销售货物116

3.2.2.2  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116

3.2.2.3  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116

3.2.2.4  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参展会期间销售商品117

3.2.2.5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117

3.2.2.6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的自产货物117

3.2.2.7  一般纳税人销售寄售物品、死当物品118

3.2.2.8  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118

3.2.2.9  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118

3.2.2.10  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119

3.2.2.11  一般纳税人销售库存化肥119

3.2.2.12  一般纳税人销售和进口抗癌药品119

3.2.2.13  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120

3.2.2.14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120

3.2.3  适用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货物122

3.2.3.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122

3.2.3.2  销售旧货123

3.2.4  适用5%征收率的货物124

3.2.4.1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124

3.2.4.2  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进口飞机125

3.2.5  适用3%征收率的营改增项目125

3.2.5.1  部分建筑服务项目125

3.2.5.2  部分涉农金融服务127

3.2.5.3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和教育辅助服务129

3.2.5.4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129

3.2.5.5  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130

3.2.5.6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有关服务130

3.2.5.7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130

3.2.5.8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131

3.2.5.9  资管产品运营业务131

3.2.5.10  一般纳税人发生公共交通运输服务131

3.2.5.11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132

3.2.5.12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132

3.2.5.13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供的经营租赁服务132

3.2.5.14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133

3.2.5.15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133

3.2.6.  适用5%征收率的营改增项目133

3.2.6.1  转让不动产133

3.2.6.2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136

3.2.6.3  不动产经营租赁137

3.2.6.4  劳务派遣服务139

3.2.6.5  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140

3.2.6.6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140

3.2.6.7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140

3.2.6.8  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140

3.2.6.9  适用5%征收率减按1.5%征收的个人出租住房141

3.2.7  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141

3.2.8  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规定142

3.3  预征率142

3.3.1  2%的预征率142

3.3.1.1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142

3.3.1.2  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143

3.3.2  3%的预征率143

3.3.2.1  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适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43

3.3.2.2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143

3.3.2.3  房地产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144

3.3.2.4  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144

3.3.2.5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145

3.3.3  5%的预征率145

3.3.3.1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145

3.3.3.2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146

3.3.3.3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146

3.3.3.4  一般纳税人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147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148

4.1  增值税计税方法的一般规定148

4.2  一般计税方法149

4.2.1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149

4.2.2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形150

4.3  简易计税方法150

4.3.1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150

4.3.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151

4.3.2.1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151

4.3.2.2  一般纳税人适用或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151

4.4  进口货物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67

4.5  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扣缴增值税的计算167

4.6  特定行业(业务)应纳税额的计算168

4.6.1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计算168

4.6.2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预缴税款的计算169

4.6.3  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预缴税款169

4.6.4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纳税款的计算170

4.6.5  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税款170

4.6.5.1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170

4.6.5.2  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170

4.6.6  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纳税款的计算171

4.7  2019年4月1日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171

第五章销售额及销项税额173

5.1  销售额与销项税额的含义173

5.1.1  销售额173

5.1.2  销项税额173

5.2  原增值税纳税人销售额的确认174

5.2.1  原增值税纳税人的价外费用174

5.2.1.1  铁路支线维护费属于价外费用174

5.2.1.2  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175

5.2.1.3  逾期未退还的电费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175

5.2.2  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的情形175

5.2.2.1  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175

5.2.2.2  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176

5.2.3  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是含税收入176

5.2.4  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认176

5.2.4.1  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176

5.2.4.2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178

5.2.4.3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178

5.2.4.4  直销企业采取直销方式销售货物179

5.2.5  虚开票的销售额179

5.2.6  原增值税纳税人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180

5.3  试点增值税纳税人销售额的确定180

5.3.1  试点增值税纳税人的价外费用181

5.3.2  试点增值税纳税人折扣的处理181

5.3.3  营改增项目销售额的具体规定181

5.3.3.1  营改增项目全额计算销售额的规定181

5.3.3.2  营改增项目差额计算销售额的规定183

5.3.3.3  差额计算销售额的扣除凭证规定194

5.3.3.4  营改增项目销售额的其他规定196

5.4  销售折让或退回的处理198

5.4.1  一般计税方法销售折让或退回的处理198

5.4.2  简易计税方法销售折让或退回的处理199

5.4.3  销售折让或退回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199

5.5  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200

5.5.1  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200

5.5.2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200

5.6  币结算销售额的折算201

5.7  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201

5.7.1  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201

5.7.2  混合销售行为的其他规定202

5.7.3  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特殊规定202

5.8  兼营行为销售额的核算要求203

5.8.1  兼营不同税率项目的核算要求203

5.8.2  兼营减免税项目的核算要求203

5.9  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核定204

5.9.1  原增值税纳税人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核定204

5.9.2  试点增值税纳税人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核定204

5.9.3  对视同销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额的核定205

第六章进项税额206

6.1  进项税额的基本规定206

6.2  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207

6.2.1  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207

6.2.2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208

6.2.3  民间说法之“三流一致”208

6.2.3.1  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需要“三流一致”的规定208

6.2.3.2  无法保证“三流一致”的例外情形209

6.3  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211

6.3.1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211

6.3.1.1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范围的基本规定211

6.3.1.2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其他规定213

6.3.1.3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确定216

6.3.1.4  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转用于允许抵扣项目219

6.3.2  进项税额抵扣的其他政策规定220

6.3.2.1  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220

6.3.2.2  销售给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221

6.3.2.3  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应冲减进项税额222

6.3.2.4  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222

6.3.2.5  混合用途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223

6.3.2.6  混合用途的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224

6.3.3 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224

6.4  进项税额留抵的处理225

6.4.1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留抵税额的处理225

6.4.2  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后继续经营留抵税额的处理225

6.4.3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留底税额的处理225

6.4.4  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226

6.4.4.1  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基本规定226

6.4.4.2  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处理程序及抵减金额的确定226

6.4.5  留抵税额抵减查补增值税税款227

6.4.6  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227

6.5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228

6.5.1  2019年4月1日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228

6.5.2  2019年4月1日前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229

6.5.2.1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留抵税额229

6.5.2.2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留抵税额退税230

6.5.2.3 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留抵税额231